大家车网 2009-06-26 16:12 来源:163 作者:
4S店不外卖原厂配件,而车主在4S店维修则必须支付高昂的工时费———
“配件价格才5049元,调换安装的工时费却要6948元。我想只买配件到别处去维修,却遭到拒绝。”想起自己年前在4S店维修爱车的遭遇,成都市民周先生直摇头。
他的车在维修时需要更换车窗玻璃、后尾灯、反光镜片、行李厢衬垫、雨刮片等10多个原厂零配件,配件价格为5049元,但在调换时,4S店要他支付工时费6948元。于是,周先生提出希望只在4S店买配件拿到其他维修店进行维修,却遭到4S店的拒绝,理由是如果消费者不在4S店维修,4S店就不会把配件卖给消费者,这是厂家的规定。
当周先生把自己的经历向车友会的朋友抱怨时,却被告知,几乎所有的人都遭遇过类似的事情。
质疑:400元的配件要花600元来修周先生所在车友会的张女士的车是2005年7月在成都市机场路一家4S店购买的。去年,由于一次意外的突发事件,张女士的车的车窗玻璃除天窗外大都碎掉了。她便向该4S店咨询维修的费用,被告知,单买一块前挡风玻璃只需445元,但安装下来却要花1000多元。而汽车其他破损的维修需要20多个原厂零配件,其销售价格虽然只有4049元,但工时费报价却高达7000元。
张女士难以接受高昂的维修工时费,于是提出只在4S店购买原厂配件,拿到其他地方进行维修。但4S店称,如果张女士不在此维修就不卖配件,这是总部的规定。该汽车品牌广州总公司也给了张女士同样的答复。
无奈之下,张女士被迫选择了副厂件,维修所用的零配件花了2000元,工时费1200元。
一块原厂前挡风玻璃在4S店售价为400多元,安装工时费竟要600多元,整个玻璃更换下来,就要花1000多元。
“卖完了车,却不卖配件,强迫消费者接受维修服务,这不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吗?难道厂家不允许车主买配件到外面修,就是为了挣高额的工时费?”车友会的许多车主对4S店原厂件不外卖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同时,记者走访了成都一些品牌汽车4S店也发现,几乎所有的4S店都不能对外出售厂家的正常配件。
回应:不外卖配件为保证维修质量“我们也没办法,厂家规定只能遵守。”成都机场路一4S店工作人员向记者坦言。
汽车生产厂家和4S店签定了相关协议,如果消费者发生由于配件所引起的纠纷,4S店将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要求原厂配件不外卖的规定并非由4S店制订,而是厂家的规定。
据了解,每个正厂配件都会有个批号,厂家在把配件发给相关4S店时都会备案,“如果发生纠纷,厂家很容易就知道配件流向,就知道我们是否进行过维修。”4S店工作人员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一是规避风险,二是为了保证经销商利益。
同时,记者了解到,保护品牌形象也是原因之一,“好的配件需要相关设备和技术人员安装,如果由技术不过关的维修人员进行更换,维修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揭底:垄断正厂配件只为高额利润“4S店不单卖正厂配件是因为其具有高额利润被厂家垄断了。”一位汽车厂家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
据了解,在各大汽车生产企业中,正厂配件外卖一直是一根“高压线”,如果4S店私自出售正厂配件将受到厂方严厉处罚。而厂家如此在乎配件管理,是由于目前市场上整车利润不断削弱,零配件已成为厂家的主要利润来源。
其实,长期以来4S店对配件的垄断是导致市场上配件价格高高在上的主因。目前,国内整车销售大多采用4S店专卖形式,将维修与正厂原装配件的销售纳入到4S店中。在目前汽车整车销售利润趋薄的情况下,零部件的销售则可为整车厂与4S店赢得更多的利润。记者在调查成都众多4S店时了解到,除了销售整车外,在4S店的盈利体系中,六成以上是来自售后服务,其中工时费又是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说法:不外卖原厂配件变相强制消费“‘不在4S店维修就不卖零配件’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阮源伟律师认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维修服务,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
商家优惠“过期作废”?
案例:
购买后兑现优惠难
“商家向消费者作出承诺:‘消费任意一个套餐加一元就可以购买一张VIP卡’,哪知我消费了套餐后,商家却不履行。”虽然事情已经过去10多天,但吴女士依然为此事恼火。
日前,吴女士与家人在德克士双流县华阳加盟店用餐。她先消费完了一个大套餐,再次要求购买其他的东西。因店内有“消费任意一个套餐加一元就可以购买一张VIP卡”的通告,吴女士便要求服务员按“加一元购买一张VIP卡”的通告,销售一张VIP卡给她。但店员却称,吴女士不能享受这项优惠,需要另加五元才能办理VIP卡。
吴女士指出,她在店中消费了套餐,就应该享有店方告示上承诺的优惠。并且,告示并未标明享有该优惠需要在“购买套餐的同时”享受,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店方以自己的“最终解释权”来推托很不合理。
随后,记者采访了德克士成都服务中心。一位主管华阳片区的区域督导员称,店员的促销“做得不对”。并表示,愿意为吴女士提供几张VIP卡。
点评:
“过期作废”站不稳脚
成都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坤认为,如果告示上明确告知消费者,要享有优惠需要在购买套餐时就办理,否则“过期作废”,那店方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可是,案例中的告示未告知这点,店方拒绝购买套餐后再享受优惠的做法显然不对。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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