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7-11 10:52 来源:网摘 作者:
即将于2012年10月1日施行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了超预算、超标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因公出国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这是遏制“三公”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反腐倡廉的题中应有之意。
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三公”消费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官员,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充其量只不过是执行者,因此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规定有关“三公”消费责任问题,似乎有些缘木求鱼。即便如此,仍然应该对《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高度肯定。因为不管怎样,这项规范从行政法规的层面明确了“三公”消费的责任主体。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超标准超预算“三公”消费的问题,还必须落实首长负责制。
首长负责制既是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世界各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首长负责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行政首长必须对所管辖单位一切问题承担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在首长负责制下不存在“临时工”承担责任的问题,也不存在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相互推诿的空间。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单位的“三公”消费承担所有的责任,如果单位的“三公”消费超预算、超标准,那么行政首长必须首先承担经济和法律上的责任。只要行政首长愿意承担所有的责任,那么即使不追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也能有效解决我国“三公”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首长负责制将所有的责任集于一身,可以有效地减少相互推诿、责任不清的问题,从根源上遏制腐败。可以设想,如果行政首长管辖的范围内出现铺张浪费现象,或者行政首长任命的官员涉嫌超预算、超标准开支,行政首长必须首先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行政首长就不会尸位素餐,对下属的所作所为睁一只眼闭只眼;在涉及自身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他一定会亲力亲为,仔细审核每一项“三公”消费的账目。因为这关乎他的政治利益,甚至会影响其政治生命。
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的最大缺点就在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层层分解行政责任的现象普遍存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虽然要求对违反“三公”消费标准与预算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但由于行政主体模糊不清,行政首长负责制没有贯彻落实,因而这项规范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人们还需拭目以待。只有把行政首长作为责任主体,超预算、超标准公款消费的现象才会从根本上有所改变。
责任编辑: 梁世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