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资讯 >行业 > 行业政策 > 汽车召回有法可依 不再延时/处罚升级

汽车召回有法可依 不再延时/处罚升级

大家车网 2012-02-15 00:00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汽车召回法规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条例,酝酿7年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在本月初接踵而至的这两个喜讯将使国内的汽车售后保障更加完善。据悉,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将使汽车召回有法可依,而对汽车制造商的处罚或将升级十倍。

  ●汽车召回将有法可依 处罚升级十倍

  记者了解到,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下设部门规章的级别。而升级后的新规,有望成为国家行政法律法规,使汽车召回有法可依。

  在“旧规”里,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有以上情形之一,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力度一直被认为“量刑过轻”。

  而在新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力度比起旧规要重了10余倍。

  ●丰田踏板门促新召回条例出台

  2年前的丰田踏板门风波,让汽车行业聚焦汽车召回,现行《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至今已经实行7年有余,但是应付当时的情况却显得乏力,丰田对中美消费者的区别对待,也招致中国消费者极为不满。

  踏板门中,当时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

  此外,“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期间内带来的成本。丰田在美不仅补偿了消费者,还接受了美国政府1600万美元的重罚。

  与此同时,中国消费者却只能免费更换零部件,没有其他补偿措施。此后,在中国消费者、媒体以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努力下,一汽丰田拿出了七项补偿措施,却只字未提经济补偿。

  ●专家曾指出召回规定该“被召回”

  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早在2009年,汽车行业专家贾新光就曾指出,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带着缺陷出台的规定,应该“被召回”。“这份《规定》缺乏有效监管,惩罚标准较低,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足。”贾新光表示,这项《规定》属于部门立法,而部门立法是要受国家限制的,不能超越最高权限。

  因此,按照《规定》,“制造商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而以上这些惩罚,对于财大气粗的汽车制造商来说,简直是“毛毛雨”。

责任编辑: 杨小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