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5-26 09:05 来源:南方报业网-南方都市报 作者:
从五一开始,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实施,关于醉驾入刑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而这些报道中,也有不少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争议。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目前已经一锤定音的醉驾案件是否都得到公平的审判?大家能否接受对醉驾进行严厉的处罚?带着这些问题,南都记者与法律专家、律师以及车友进行了讨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是否该入刑有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酒后开车将受到罚款、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醉酒开车则要受拘役等刑事处罚。而前些天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引起了大家对于酒后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是否该量刑的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的观点是,所有的醉酒驾驶行为都应该入刑。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副教授也持类似的观点。
但在采访中,多个受访律师赞成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冯世锋律师就表示,醉驾入刑符合公共利益,是大势所趋,但“醉驾入刑”和“醉驾不论情节一律入刑”是不同的概念。《刑法》总则第13条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是犯罪,这个总则对刑法修正案(八)刑法这一分则有约束力,根据这个规定,如果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不应入刑。
冯世锋表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可以设定一定的标准,以尽量避免任意执法和选择执法。例如同时满足这样的条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超过标准的一定比例以内、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醉驾的时间和地点的危险性低、醉驾为偶犯、主动坦白交代醉驾事实等等,才可以定性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目前无法合理衔接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刑法修正案第八条正式实施之后,全国出现多个醉酒驾车被判刑的案例,例如首例“酒驾入刑”的主角侯光辉醉酒驾车没有造成意外,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陕西榆林有车主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伤行人,被判拘役一个月;著名歌手高晓松醉驾致4车追尾、3人受伤,被判入狱六个月。
多位受访者表示,从已经公开的情节内容来看,这些案件的判决都符合法律规定,尚且没有发现有失公允之处。但从中可以看出,现在各地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不够统一。
虽然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醉驾不一定全部入刑,但最高法院对此并没有进一步规定。退一步来讲,即使最高法院最终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但这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接受行政处罚。可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醉驾予以行政拘留的规定,仅留下“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的规定,这样可能会导致处罚过轻,出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法合理衔接的情况。
目前最高法院打算将从各地报送的醉酒驾驶处罚案例中选出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这种做法在目前情况下具有较大意义,可以统一和规范醉驾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公平审判。
其他观点
律法准备过于仓促
曾经在国外生活过的苏天伊小姐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酒后代驾行业不成熟,是很多车主喝酒后冒险开车回家的一大原因。她觉得司法部门在出台严打酒后驾驶的政策之前,应该先完善相关的法规法律,让车主喝酒后能够放心坐车回家。
而冯世锋律师认为,醉驾一律入刑的“一刀切”做法对打击醉驾,树立社会良好风气是有积极作用,但立法过程稍显仓促,审判工作有失细致,有“搞运动”的感觉,没有完全做到宽严相济。“立法机构应当从各地酒驾案件下降的比例、酒驾危害结果的下降幅度、对驾驶员的威慑程度、对社会风气的影响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估,来作为醉驾行为是否应当不分情节一律入罪的立法依据。如果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作出行政拘留能起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则不必要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责任编辑: 杨小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