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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比“醉驾入刑”来得更实际

大家车网 2011-05-25 00: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酒驾入刑执行以来,有关不论情节一律定罪的讨论从未停息,公安部表示严惩不贷,最高法院则认为醉驾并非一律入罪,23日,最高检察院也表态称,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有人质疑高法的表态是为了保护公务员群体私利,弹性执法,这只是“诛心之论”。如果一定要联系到部门利益因素,高法所顾虑的大概是醉驾入刑以后所引发的工作量大增的问题。醉驾一旦入刑,就要立案、侦查、起诉、判决,涉及的面又比较广,法院方面将增加大量工作,这确实会影响其部门利益。

  醉驾罪属于公诉案件,按照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公诉案件须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三道工序,即便启用简易程序,仍然很繁琐。如果醉驾入刑后醉驾量没有极大幅度减少,势必会占用大量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如果为了便于行事而执法过于简单,则很容易使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很多国家虽然有“醉驾罪”,但都将它们视为轻罪,程序简易、处理快速,一般也不会把初犯司机投入监狱。

  按北京市公布的数字,醉驾入刑开始执行后的前17天,北京交管部门共查获醉酒驾车52起,以这个比率估算,北京市全年醉驾案将达到1116起,如果考虑到新法震撼性随着时间会衰减,数目将更大,司法资源有限,骤然向“醉驾”倾斜后,其所得会否超过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应慎重考量。

  从中国现实看,要震慑犯罪,执法严格往往更重要。在醉驾入刑之前,中国已经持续严打醉驾很长一段时间,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只要公平执法,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代价已足以震慑醉酒司机,而一味追究刑事责任却有可能矫枉过正,使问题变得复杂,使执行难度增加。醉驾入刑不但使很多原来的普通人更轻易地面临刑事犯罪,留下案底;党员被开除党籍、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律师被吊销执照……这些较重的刑事处罚后果也有可能使醉驾者选择冲卡、跳车等极端做法,造成更大社会危害。

  醉酒驾车入刑的目的是减少酒后驾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但一项公共政策的好坏往往不以制定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上世纪20年代,美国主流意见认为“酒是犯罪的根源”,因此决定把酒从此禁绝,不惜修改宪法颁布《沃尔斯特法令》(禁酒令),但好心未必有好报,禁酒令在现实中根本难以执行,除了使法律丧失尊严并造就一大批黑社会外,几乎没给社会带来任何好处,最终还是被废除。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既谓“艺术”,充分说明一项法律的创立与出台需要精工细琢前思后想。消灭醉酒驾车当然比“禁酒”更紧要,也更具有合理性,但面临的问题却一样:如何使醉驾入刑在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执行下去。解决不了执行问题,最后付出代价的将不单是司法资源,还包括司法的尊严。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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