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07-07 14:36 来源:东方今报 作者: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据记者了解,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不仅明确了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在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方面也全面升级。昨日,记者就征求意见稿中的几大新亮点采访了河南省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蒋贡敏。
新亮点之一:纯进口车纳入召回范围
政策解读:蒋贡敏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同时,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将被视为生产者,也就是说,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专家点评:长期以来,我国纯进口车在召回方面存在法规盲区,车辆出了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此次能够将纯进口车纳入召回范围是一种很大的进步。
新亮点之二:拒绝召回最高罚没一半货款
政策解读:蒋贡敏解释说,对比新老两个召回规定,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
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0000元,这对汽车生产企业来说起不到震慑的作用。新条例将对此实行零容忍态度: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专家点评:新规定无疑能让生产厂商,包括销售者“后怕”,也大大地增加了生产者的违规成本,最高处以产品价值金额的50%罚款,这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来说,绝对是致命的。
新亮点之三:必要时可查扣缺陷车
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规定,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而现行规定中没有这样的要求。目前普遍存在的“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等不合理现象也将得到严格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及时通报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在境外的召回信息。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通报。
专家点评:查封、扣押都是一种具体明确的手段,之前在这方面是很模糊的。这对生产汽车的厂商是一种震慑,如果要是隐瞒,不真实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管理部门就可以到实地去调查,从而获取第一手资料,进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但是,查扣缺陷车是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建议出台更详尽的细则规范相关部门的查扣行为,以防查扣权被滥用。
责任编辑: 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