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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责赔付”有漏洞 “代位求偿”打补丁

大家车网 2009-05-04 00: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近日央视报道多起购买“全险”的车主,因在交通事故中“无责”而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后,车险“按责赔付”原则被斥为“霸王条款”,有部分专家与公众甚至认为商业车险应该与交强险一样实施“无责全赔”原则。保监会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均表示要求保险公司规范保险合同,有关部门正研究“无责车主损失,保险公司代追”标准和程序。保险行业遵循“无责免赔”原则是否有错?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冯世锋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规定“无责免赔”本身并没有错,符合民法“谁有过错随承担责任”基本原则。但保监会应该规范“代位求偿”制度流程、适用标准、理赔程序等细节,为事故双方的理赔提供方便,避免诉讼纷争。

“无责”方容易变“无辜”方

国内保险业赔付的原则是“按责赔付”,即保险公司赔付的是车主的责任而不是车主的损失,这一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一些“无责”方变“无辜”方的例子,车主黄先生向记者表示,去年有人酒后开着面包车撞坏了他的左后车门。由于酒后驾驶属于免责行为,对方保险公司不赔付他的损失,而对方车主又是个老赖,一直声称没有钱,由于黄先生是无责方,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不为他的车损埋单。

这种“无责不赔”原则不仅令部分车主成“冤大头”,还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商业车险遵循“无责不赔”的原则,一些无责车主在发生双边事故之后,为了方便理赔甚至要求交警判自己全责。

在媒体对车险“按责赔付”的一些弊端进行讨论之后,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也指出,保险公司车险格式合同中有关车辆损失险的一些条款,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义务,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无责全赔”将加重车主负担

由于“按责赔付”原则在操作中存在一些漏洞,目前有舆论认为,商业车险应该取消这一原则,像交强险一样实施“无责全赔”,即不管当事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赔付他的损失。对此,平安财险一位赵姓销售人员向记者分析,“无责全赔”制度并不适合商业车险。“按责赔付”是整个保险业的基本原则,中国商业车险的制度以及保费定价都是围绕这个原则来制定的,要推翻这个原则意味着颠覆所有的制度以及定价标准,实际上目前“无责不赔”的案件占保险理赔案的比例很小,因此制度的漏洞可以通过其他办法堵上。另外,目前国内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一旦保险业采取“无责全赔”的做法,必将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有些车主可能会知法犯法、故意违反交通规章制度,部分无责车主在事故发生后会放任有责方逃之夭夭,在令保险公司蒙受损失的同时也增加了其他车主的车险成本,最终伤害了整个保险行业。

“要令无责车主顺利得到赔付,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是无责车主依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将向过错方车主(或其保险公司)进行追索的权利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可以充分发挥营业网络优势、同业影响力和专业技能,高效、低成本的向过错方车主(或其保险公司)进行追索,有助于减少财产损失。”冯世锋律师认为,“无责不赔”制度本身没有错,但是需要简洁的“代位求偿”制度相配合,这才是相对合理的制度安排。现在的“代位求偿”制度过于繁琐,而且保险公司不能积极响应车主的诉求,因此保监会应该做出协调和制度设计

“代位求偿”制度或写进条款

有保险行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保险法》第60条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这并没有写进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条款,因此当投保人得不到第三方的赔付时,有的保险公司会推卸责任,让无责的投保人自己承担事故的损失,令不少车主需要通过法院强制保险公司执行“代位求偿”权。

在央视的报道曝光之后,保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备条款,特别是完善车损险无责方对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应赔尽赔。记者从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等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处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制定出应对措施,但是既然监管层都发话要求保险公司规范合同条款,未来商业车险的条款应该会进行修改。据分析,最大的可能是将“代位求偿权”写进商业车险条款里,简化消费者提出这种请求的程序。

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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