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8-03-26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列入今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能有多大,强制召回能否被引入,召回信息能否及时传递消费者
3年前,三菱帕杰罗召回引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
2006年8月,戴尔全球召回410万块笔记本电池;
2007年3月,联想召回20万块电池,国内4000用户受影响;
2008年3月9日,阿迪达斯因“国旗门”召回相关背包、球衣;
种种缺陷产品召回事件备受关注。近日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被列入今年的二类立法计划,立法步伐大大加快。
产品安全的风险在加大
召回制度不健全
“阿迪达斯的设计人员是不懂法,还是不尊重中国国旗?”近日,国内相关论坛上,正在热烈讨论著名体育品牌阿迪达斯最新在中国香港地区推出的两款背包、球衣产品。
这两款新品使用了我国国旗“红底黄五星”作基本图案,并在五星中最大的一颗内,印上了阿迪达斯的三叶草标志。此设计引发很多网友不满。
3月9日,阿迪达斯上海公司发布声明,承认旗下两款已上市产品的设计,涉及对中国国旗图案的不规范使用。该公司承诺全球范围召回上述两款背包和球衣产品,并向中国消费者正式致歉。据悉,该公司在香港销售的“国旗版”背包和球衣,目前已全部撤柜并召回,而相关产品在我国内地尚未销售。
在这之前,我国消费领域召回事件频发,消费者如何应对缺陷产品,维护自身权益成为焦点。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有些国家的企业实行“中外有别”的产品召回政策。德国奔驰、日本日产、日本丰田等汽车公司都曾在进行全球召回缺陷产品时,对其他国家是整车召回,对中国消费者仅提供免费检修、更换问题零部件等服务。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时建中教授认为:“换言之,这些汽车生产商对中国消费者采取了歧视性待遇。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召回制度不够健全。”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业产品中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企业产品出现因设计、制造缺陷产生不安全质量问题的风险也在加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可以避免消费者因无法举证缺陷产品的危险性与将来损害赔偿请求权间的必然联系,而导致赔偿不能的后果。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表示,“建立、完善缺陷产品的法律法规是产品安全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能力等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产品安全的管理主要体现三个方面:市场准入的严格要求和依据标准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赔偿责任的严格规定。“但上述制度不可能完全防止不安全产品进入市场。”产品损害赔偿只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伤害行为,对正在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却无能为力。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说:“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
法律层级低;适用范围窄;威慑力弱
立法待升级
在我国产品召回立法并非空白。近年来,我国制定的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有:
一、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二、2007年8月起施行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三、2007年12月12日起施行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均为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强,是这些规章的共同缺陷。”时建中教授评价,“这些部门规章均针对特定产品,适用范围很窄。”
对此,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我们已将召回条例草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以期尽快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法律层级。”
针对目前部门规章适用范围窄的现状,刘俊海教授提出:“在条例中,商品有多少种,召回就应该覆盖多少种。”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等。”
责任编辑: 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