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6-08-16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7月3日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与骑车人的交通事故中,车主沈某被判无责。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不能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垫付的被撞人医疗费用1500余元,沈某遂将其承保公司———人保东城支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这是交强险实施后出现的第一起案件。业内人士指出,这是由于交强险条例不够明确所致。
过渡期三者险无责不赔
保监会明文规定,“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而这“继续有效”的商业三者险能否起到交强险的保障作用,保监会始终没有明示。概念的模糊不清必然引发纠纷,沈某的官司被诸多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家保险公司的普遍担忧,一旦宣判车主胜诉,今后将招致更多的类似索赔,经营风险成倍放大。
8月9日,人保东城支公司接受了车主沈某提出的索赔要求,官司以原告撤诉告终。据人保内部人士透露,正是基于不愿有商业三者险无责也赔偿的判例出现,东城人保拒赔在先,服从调解认赔在后。
车主沈某是以商业险成功索赔交强险的第一人,可能也是最后一人。据新华社报道,日前,最高法院在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要想得到最高1.2万元的无责赔偿,持“有效”的旧版商业三者险车主同样需为1050元的交强险买单。
为肇事车赔钱跑腿不合理
保监会产险部主任郭左践对此表示,“7月1日后起期的商业车险产品都进行了与交强险责任相搭配的调整。到明年7月1日以后,新老保单并存的问题将不复存在。”
此案确属过渡期的暂时现象,但交强险引发的争议远不止于此,无责赔偿更遭到了保险双方的质疑。
两车相撞,根据交强险条例,无责的一方应在400元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的损失,只此一条,原本只需向一家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变成两家保险公司都需处理。当无责车辆的损失在2000元以上时,超出部分轮到商业三者险赔偿,案件又升级为3件,保险公司和车主都将投入2倍以上的精力和人工。
某公司定损中心与一位被追尾,却因未带保险单不予定损的车主发生了争执。以往的商业三者险,无责的一方只需出示行驶证,自从交强险出台,保险单也是必须提供的单据,因为需要确定被撞的车主是否投保交强险,以扣除无责赔偿。据定损人员透露,最近每天都有类似的争执情形发生。
责任编辑: 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