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资讯 >行业 > 行业政策 > 北京市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有关事项的通告

大家车网 2006-03-10 00:00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须持《居民身份证》到规定的任一地点(具体见《全市满12分驾驶人学习及考试地点》)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须按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后,在15日以内仍未参加学习、考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www.bjjtgl.gov.cn)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本周期内累积记分不予清除并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四、机动车驾驶人被处罚后,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两次逾期(超过15天)不缴纳罚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次记12分。

  五、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登录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www.bjjtgl.gov.cn)查询记分情况。查询方法为登录主页,输入驾驶人的姓名和驾档编号即可。机动车驾驶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分值进行累加,来获知自己的记分情况。

  特此通告。

  附件:全市满12分驾驶人学习及考试地点

  地 点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京朝培训部 朝阳区化工路甲18号 88735420

  京海培训部 海淀区树村后营88号 62988860

  京南培训部 丰台区西三环南路西局南街168号 63850734

  北京丰培训部 丰台区丰西路洪泰庄10号 83611250

  京顺培训部 昌平区东小口乡首汽丰田驾校 84817781

  京北培训部 昌平马池口 60772464

  密云考试工作站 密云三驾校院内 69045012

  平谷考试工作站 农业机械化学校院内 69962540

  怀柔考试工作站 怀柔交通队院内 89685649

  大兴考试工作站 黄村青年路口绿岛驾驶员中心 69208884

  门头沟考试工作站 滨河南路3号机动车检测场院内 69844625

  延庆考试工作站 延庆县妫水南街 81194561

  顺义考试工作站 顺义顺平西路10号 81492384

责任编辑: 孟飞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