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1970-01-01 08:00 来源:华商晨报 作者:
今年5月中旬,王女士从同事张先生处购买了一辆轿车,款物两清。由于张先生在年初时为该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并且告诉王女士保单还有半年才到期,王女士也就没再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
6月,王女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为该车尚在保险期内,王女士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在将车辆转让时,没有按照保单条款中的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等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的索赔请求。那么,保险公司拒赔王女士的理由是否得当呢?像王女士一样,购买二手车的车主在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时,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对此,平安电话车险负责人表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在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本案中,王女士购买其同事张先生的轿车,虽然之前张先生已经为车辆投保了车险,但当初的张先生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该车投保的保险,因此,在车子转让给王女士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由于保单上的投保人并非王女士本人,即使该车出了险,王女士依然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同时,由于这辆轿车已经不属于同事张先生,此时的张先生不具备可保利益,因此也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保险法》还规定: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买卖,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还必须有书面形式的记载,比如在保单上注明或者另行签订协议。
责任编辑: 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