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1970-01-01 08:00 来源:新桂网-法治快报综合报道 作者:
殷朝武读者:
不久前,我到一家汽车维修店更换轮胎,老板说没必要换全新轮胎,用翻新轮胎一样能正常使用。我看到翻新轮胎跟全新轮胎没太大差别,而且维修店的老板又保证没问题,于是我就更换了翻新的轮胎。孰料几天后,我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新换的胎突然爆裂导致翻车,不但汽车严重受损,我也断了两根肋骨。事后检修时发现,翻新的轮胎内竟然有一团破布条,轮胎里面的橡胶早已破损。请问,我能否向维修店索赔损失?
龚律师: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你在购买维修店推荐的翻新轮胎时,老板没有告诉你翻新轮胎的使用性能,因此,你完全有理由相信购买翻新轮胎具备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也就是说,你知道自己购买的是翻新轮胎,但并不知道该轮胎是不合格产品,因此购买和使用该翻新轮胎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维修店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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