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6-13 11:34 来源:网摘 作者: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成为了城市居民的普通代步工具。而车流量的增多也导致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每位驾驶员几乎都遇到过或大或小的事故。发生事故后的报警、维修、定损、赔偿等一系列工作手续让每位驾驶员都头疼不已。近日,常州新北的小蒋却被他车子的4S店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事故维修费用49500元。
2009年11月,小蒋驾车在常州天宁区出了事故,交警将车辆拖到4S店修理。在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后,4S店按照保险公司指示边维修、边报料。但车辆的变速箱在此次事故中受损,而4S店对变速箱没有维修能力。在与车主小蒋和保险公司协商后,4S店将车辆变速箱的维修外包给了常州某汽修厂进行维修。因为是4S店外包的修理厂,小蒋也非常放心。
2010年1月,车辆修好后4S店联系车主小蒋进行试驾。但试驾时小蒋发现变速箱根本没修好,他只得向4S店提出。5天后,4S店确认变速箱的确没有修好,原因在于外包汽修厂的技术问题。于是,4S店向小蒋提出将变速箱发往南京某变速箱维修公司维修。由于切地想将车子修好,小蒋同意了。
2011年5月,南京维修公司将变速箱修好,同时要求支付维修费用15000元。此时小蒋已经在与保险公司的诉讼中获得了当时定损的维修费用49500元,而这笔钱是不包括变速箱新增的维修费用的,故小蒋对这笔新增的维修费用如何承担十分担心。他觉得第一次定损4545元时本应修好,但由于汽修厂的原因未能修好,现在定损已经结束,这笔多出来的维修费用要自己承担,岂不冤枉?于是他向4S店提出保险公司或4S店是否能承担这笔费用。4S店告诉小蒋,只要到时候小蒋配合,保险公司应该会追加定损的。于是,急于提车的小蒋将15000元垫付给了南京维修公司。
一波三折的变速箱终于运回了常州,小蒋再次对车进行了试驾。可他发现经过第二次维修的变速箱依旧漏油,他最终决定将整车送去南京维修。这次维修因车辆在质保期内,未产生额外费用。2012年1月,整车维修完毕,经4S店试驾合格,4S店于是给小蒋发函要求提车。
可任凭4S店如何与小蒋联系,小蒋就是不出现。原来,当2012年1月车辆第三次维修完毕时,小蒋曾去4S店试驾。可面对4S店认为合格的车辆,小蒋却觉得维修不到位,“发动机有点声音”。车辆没修好如何能提车?小蒋对4S店的通知置之不理,一定要4S店维修至他满意为止。
可这样一拖延,不仅因长期无人提车,新维修的车辆蒙上了厚厚的一层灰;更重要的是,由于未能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对这笔新增的维修费15000元不予认可,导致未能追加定损。而这时,虽然小蒋曾向南京维修公司支付过新增维修费15000元,可之前的维修费49500元小蒋一直未能支付,万般无奈下,4S店只得将小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小蒋坚持认为这笔新增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而4S店也理所当然的依据承揽关系要求小蒋支付维修费用。法官最终判决在49500元维修费中扣除第一次维修变速箱的费用4545元(由于第一次维修未修好),并扣除小蒋自行提供的零配件价格7555.84元后,由小蒋支付4S店维修费37399.16元。至于小蒋要求4S店承担因变速箱二次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15000元及因维修时间过长所产生的租车损失66800元,法院认定该责任系基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小蒋只能就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应另行主张。因自己未能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小蒋付出了15000元的维修费损失,只得自认倒霉。
责任编辑: 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