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2-21 00:00 来源:腾讯汽车 作者:转载
引言:《乘用车企业平均燃耗核算办法》征求意见
2月17日,工信部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显示,乘用车生产企业可通过“组合”的形式,由一个核算责任主体进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对此,全国乘联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表示,该种措施将加速整车企业之间的重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建立汽车产品节能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基于汽车燃料消耗量水平的奖惩政策体系,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办法》,拟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所指企业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已获得乘用车产品进口许可的进口汽车经销商。
该《办法》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
在核算主体的规定上,《办法》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商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之间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之间,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成立企业组合,作为一个核算主体进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申请成立企业组合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签署企业组合书面协议,并明确一个企业作为责任企业。责任企业承担本企业组合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相关工作的一切责任。
对此崔东树认为,政策提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转结至下一年度使用。这样的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提早实施节油技术改善工程。企业早动手早存指标,这样有利于后面的产品调整更主动。不至于出现企业为了降成本而贴着指标前行的被动局面。
责任编辑: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