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2-03 00:00 来源:腾讯汽车 作者:转载
引言:缺陷汽车召回拟包括旧车换新车以及退货
法制网北京2月3日讯 记者李立 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以及退货;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最高可罚百万;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等8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开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与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法制日报》记者明显注意到召回内容扩大,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以及退货。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以便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同时,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有8种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8种情形为: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xqc@chinalaw.gov.cn 。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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