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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公布“两次修不好”可退货

大家车网 2011-12-13 00:00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综合报道

引言:2年、5万公里可“三包”,3年、6万公里将包修

核心提示

国家质检总局15日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义务作了明确,在违反《规定》时,质监部门等部门除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这一《规定》极大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将对我国的汽车产业起到监督、促进和推动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15日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这个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销售者可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依法追偿。

一、权责: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根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在责任承担方面,《规定》明确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全文为6000字的《规定》还指出,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义务作了明确,在违反《规定》时,质监部门等部门除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根据《规定》,汽车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依法向质监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此外,双方也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包修:超过5日 可获备车或补偿

根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规定》还明确,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三、包换:同一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可更换

根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四、包退:累计更换两次仍有问题 可退

《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的退货条件进行了明确。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向销售者退货。

根据《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此外,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五、免责:自行改装造成损坏

《规定》在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

根据《规定》,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依法可以不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同时,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或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或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或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规定》还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依法也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本地连线:汽车“三包”发布  成都车商齐叫好

昨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走访了成都三和汽车、建国汽车、四川黄龙力帆汽车等本地大型汽车经销商集团以及自主品牌车商,对于《规定》,他们都表现出强烈的支持。

“我认为《规定》的发布,无论是对消费者、汽车经销商乃至整个汽车行业来说,都是非常好的。特别是对广大消费者,《规定》是对其权益的有力保障。”成都三和企业集团总裁张德鹏表示。

建国集团副总裁赵锦辉表示,《规定》在最受关注的退换货问题上,明确消费者、经销商和厂家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四川黄龙力帆总经理冯凌表示,《规定》对自主品牌厂家在配套商的选择上,有促进和改善的作用。”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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