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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车撞人无责咋赔 10%的赔偿比例利于减少违法

大家车网 2007-11-09 07:3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始审议由国务院提交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据悉,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进行了修改,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广大市民及车主对此有何看法?11月1日,本报就此发出讨论话题,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一周来,我们先后收到了百余篇稿件,现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摘编。-说法一10%的赔偿比例有利于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毋庸置疑,“弱势群体”的利益需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发点是好的。然而,事实证明,这种“保护”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少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了这种“保护”,不顾自身安全闯红灯、翻栏杆、与机动车抢道等,交通违法者前赴后继。“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规定,看似冷酷无情,实则是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最好的保护。如此一来,相信更多的人会主动遵章守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法律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我认为,这不仅是对“弱势群体”强有力的保护,还有助于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河南平顶山闫铭涛)机动车数量高速增长而道路交通设施却处于滞后状态,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并不让人满意,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出于从众心理和侥幸意识,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时有发生,更大大加剧了交通混乱,成为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交管部门为解困局,针对机动车的管理,有了电子眼、测速仪等高科技工具,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法行为监管却显得苍白无力。如今,“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新规定,无疑提高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法成本。这对于警示和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往司空见惯的行人不走人行道、乱攀爬交通隔离栏、横过马路等违法行为也会相应减少,这样,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降低交通事故率将会有帮助。(河南郑州侯巧凡)-说法二法律不应有强弱之分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来,我就发表过自己的意见。我认为这次要修正,首先要体现公正原则,“弱势群体”也要遵纪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尽快地提高我们的国民素质。我认为,“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规定只会助长那些道德观念差、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去继续违反交通法,从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可以继续去闯红灯、与机动车抢道等,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交通事故。我无车,也属于“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但我认为谁有多大责任就应承担多大责任,如果机动车无责的话10%也不应该赔。(河南郑州高海平)我是一个驾驶员,但不是有车族,我想就交通事故中车撞人无责赔偿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既然是法律就应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分什么弱势群体、强势群体,况且也分不清谁是弱势群体谁是强势群体,比如我给单位开车,每月千把块钱,撞了一个骑自行车的百万富翁,我无责任却要赔偿他经济损失,谁是弱势谁是强势呢?所以我说一分钱也不能赔,还要让他赔偿车辆损失和我的误工损失。只有机动车无责不赔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让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敢违法,从而更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河南开封赵航)-说法三车撞人无责赔10%合理合法如果机动车无责不用赔偿的话,可能会造成个别机动车驾驶人不顾那些不慎违反交通法的人的安危横冲直撞,从而酿成不必要的事故。而“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机动车司机的行为,可以说是合情合理合法。毕竟,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本意并没有改变,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修改后的赔偿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不仅可以为今后有效化解事故双方的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还可大大降低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强度。(河南三门峡范军朝)我认为10%的无责赔偿上限合法合理。首先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性原则,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仍要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赔偿责任的话,就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对交通法规的维护。10%的无责赔偿上限既体现了保护交通运行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也照顾到了机动车一方的利益。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行为中处于弱势,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驾驶员,除了极少数发了大财的以外,绝大多数即使不能称为弱者,也很难称为强者。采用了10%的比例,主要是考虑到事故处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了。 (河南郑州姚明)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情况下最高赔偿10%,笔者认为此规定很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与人性化的有机结合。滚滚车流中,行人与非机动车为争分夺秒与机动车抢道,遇见红灯不止步……种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一旦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在无责的情况下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赔偿责任,不但有纵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之后患,更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相对于具有危险性、杀伤力的机动车来说,非机动车、行人确是弱势,但保护弱势也应以守法为前提。这样一则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二则利于提醒行人和非机动车,要想保护自身利益,必须以安全为重,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撞了全赔”是一个极端,“撞了白撞”是另一个极端。机动车在无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不合理,毕竟机动车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交通工具,在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冲突中,机动车处于明显的强势。让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既体现了对弱势的人性化关怀,又促使机动车谨慎驾驶,尽可能地避免危险。(河南安阳王瑞)-说法四这样的规定为时过早“机动车撞人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行人的安全意识,使行人处处时时都注意交通安全,应该说是一件好事,然而这一规定却有失公平。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驾驶员、行人、道路、车辆、管理者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如路面因素、红绿灯设置、公路设施不全等都有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不只是驾驶员与行人两者作用的结果,非此即彼的推断是有失公平的。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保险制度不完善,保险不配套,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被撞死者除了得到驾驶员几千元的赔偿之外别无他物,此种归责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以为,“最高赔偿10%”在现在或在将来的一段时间里实行为时尚早,一系列配套措施跟进之后才能保证各方的合法利益。(河南南阳李建波)发生车撞人事故后,多是行人伤亡,司机无恙。因此,从结果来看,不管双方哪一方有过错,最后死伤的都是行人,行人为过错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自己的身体乃至生命,而机动车为过错承担责任的方式只是赔偿,也就是说只需花几个钱而已。所以,法律不能只看机动车无过错这一种情况,而应该全面考量行人和机动车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所以,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但要加大对过错司机的惩罚力度,还要大幅提高无过错司机的担责比例。(河南焦作丁法营)-独立观察“车撞人无责最高赔10%”的意义和缺陷与现行的交通法规定相比,我认为修正案草案中的这条规定有明显改进。在现行交通法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应承担多大责任?现行交通法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由于此条法律弹性过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很难对交警所划分的责任心悦诚服,甚至出现了谁有“关系”交警就偏向谁的事情。正因为这个原因,一些人才大钻法律的空子,“制造”交通事故来讹诈机动车司机的钱财,并由此诞生了“碰瓷”这一“社会职业”。而面对“碰瓷”一族,机动车司机往往只能自认倒霉。交通法修改后,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这将对治理“碰瓷”现象大有帮助。以前碰瓷者之所以敢不顾“人身安全”而去“制造”交通事故,主要是收益大于风险,一旦碰瓷成功,往往会得到一大笔钱;而交通法修改后,碰瓷毫无疑问成了“高风险、低收入作业”,再碰瓷就得不偿失了。虽然修改后的交通法能有效预防碰瓷等事件的发生,但“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显然还不尽合理。其实,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并非所谓的弱势群体,而机动车司机也并非强势群体。大家都知道,大街上跑的既有私家车,也有货车、公车等,除了私家车外,其他司机只是拿人工资替人开车的受雇用者,而私家车车主也并非都是有钱人,若以开车和不开车来划分弱势和强势显然是不正确的。既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为何还要承担最高10%的责任?如此规定很明显还是划分人群的强与弱,是不合理的。不过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如果机动车是与没有行为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无责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规定就显得很人性化,而这也是“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机动车撞人无责最高赔偿10%”的基础上加上此类内容。(河南郑州夏荷)(编辑 任伟)

责任编辑: 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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