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京华时报从今年十一开始,如果经销商销售的车辆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顾客有权解除合同。昨天(9月4日),《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将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等纳入合同的组成部分。 夸大宣传消费者有权退车合同规定,经销商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顾客的提问,配合顾客对车辆进行验收。顾客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经销商提出,由双方进行确认。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顾客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顾客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质量问题改为可直观认定鉴于汽车质量鉴定费用较高,在实际纠纷处理过程中也
发现有少数经销商以此来转嫁责任或阻塞投诉。合同文本中采纳了市消协的意见,规定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订金”与“定金”责任不同合同设定了定金条款,规定经销商交货后,定金抵作车款。因消费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消费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经销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经销商应双倍返还定金。文本也对“订金”作出规定,顾客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顾客违约解除合同的,预付款在扣除经销商受到的实际损失后,剩余部分应退还顾客;由于经销商违约解除合同的,顾客也只能要求经销商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因此消费者在订车时一定要分清支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份汽车买卖合同范本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因汽车涉及金额较高,建议十一后买车的消费者尽量选择或参考该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汽车消费投诉增长3% 本报讯 (记者袁国礼)昨天,北京市消协公布今年1至8月的投诉热点分析。前8个月,市消协系统共受理汽车投诉28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投诉的内容除质量问题外,还涉及:部分销售商隐瞒车辆准确信息,销售瑕疵车,并拒绝为消费者解决;同一故障在保修期内没有得到根治,到了保修期后,消费者只得自掏腰包;经营者让消费者检测汽车问题,因检测困难,消费者无法顺利维权。(编辑 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