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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工商时报》记者日前获悉,为了配合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简称“19号文件”)的衔接工作,确保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平稳过渡,中国保监会发出补充通知,各保险公司车险产品新费率从7月1日开始实施,各公司应在5月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调整车险基准费率和费率优惠系数的申请。该补充通知是对保监会今年3月公布的“19号文件”的补充。“19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给予车险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由原来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50%下降至30%左右。对现行使用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行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4月1日前向保监会进行申报。该补充通知将调整费率的两个期限各放宽了一个月。“19号文件”实施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的,距保监会批准其总公司费率或所在地保监局批准其前一费率的间隔期,应不低于6个月。按照“19号文件”的要求,各公司重新申报的基准费率总体水平原则上不低于调整前的水平。不调整基准费率的公司,要将原有的各项费率因子向下浮动上限由50%调整为30%。各保险公司也不得以向被保险人赠送其他保险产品的方式变相降低车险费率。该补充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实施前,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干扰正常的车险市场经营秩序。此外,各保监局在审批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应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地市场费率总体水平,按照审慎原则,严格把关。并且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新保险条款和费率经保监会批准实施前,各保监局暂不受理辖内调整保险费率的申请。(马璐瑶)(编辑 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