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全球汽配网中国的汽车产品管理是学习欧盟的模式,终极目标是实施型式认证,即汽车制造商只向一个政府部门进行申报,对产品进行一种认证,粘贴一种认证标志,产品就可以在全国销售、上牌照。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中国汽车业一直备受“多头管理”的困扰,这也是对我国汽车产品管理的生动描述。多头管理不但增加汽车企业的负担,还严重制约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汽车行业管理正在逐渐走向联合。最新的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从1989年开始,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以来,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机械工业局(原机械工业部)先后会同公安部采取联合颁布《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的形式,对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行业管理。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机械工业部组建国家机械工业局,并改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方式:一、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制定有关目录管理的规章制度,汇总、审批和发布目录。公安部不再负责目录的审批和发布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含原隶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管局现以下放企业)申报目录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和上报,同时负责领取已发布的目录并转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国产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注册登记时,凡列入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目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列入目录的国产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车辆时,
发现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又无法调整的,或与车辆目录中的照片、技术参数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并给车主出具证明,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除车主或他人擅自改装的以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对证明中提出的违反规定的理由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车型列入目录而未附车辆照片和技术参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时难以确认车辆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经国家机械工业局确认的车辆照片和技术参数,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车辆使用。六、除国家机械工业局以外,任何部门、地区都不允许制定另外的“目录”或变相的“目录”。否则,国家机械工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目录”制定部门的责任。(编辑:韩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