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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区 机动车地下临时停车费有望减半

大家车网 2006-02-10 11:28 来源:网摘 作者:

源自:京华时报

北京市居住区 机动车地下临时停车费有望减半(0) 大家车网

居住区停车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本报讯 昨天,市发改委在其网站(www.bjpc.gov.cn)公示《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引导车辆停到地下车库,《办法》将地下临时停车费由原来的半小时1元降为0.5元。《办法》将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分为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其中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据市发改委介绍,2002年原市物价局发布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2004年市发改委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这两个规定组成了本市现行的停车收费标准。但这两个规定的收费标准很多,此次拟制定的《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专门对居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是对前两个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记者了解到,此次公示的《办法》尚处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可登录市发改委网站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公示期为10天,到2月18日结束。《办法》预计在今年底前颁布实施。停车提醒1小时内停车免费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位)临时停放第一小时免费,从第二小时起计收停放管理服务费。没有发票可拒交费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应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政策解读地下临时停车费将减半【征求意见稿】居住区非露天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为0.5元/半小时。【发改委解读】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1元/半小时。此举主要是为了使小区的地上和地下临时停车收费达到平衡。以往由于地上收费低于地下,导致地上车位紧张而地下车位大量闲置,此次通过平衡价格,可有效分流地上停车数量,充分利用停车空间。业主有权决定收益分配【征求意见稿】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按照所有权进行分配。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发改委解读】以前没有相关规定。机动车停放收益的分配是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此次进行了原则规定,主要是和《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相适应,提倡业主的自我管理。车辆失窃收费方须赔偿【征求意见稿】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后,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杜绝事故隐患,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或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改委解读】现行规定将停车费界定为管理服务费,当出现“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情况时,停车管理企业常以收取的是占地费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征求意见稿对停车管理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小区出入口要装计时器【征求意见稿】收取临时停车费的停车场应在出入口安装计时装置,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收取费用后放行。【发改委解读】由于现行规定没有明确要求小区出入口应安装计时装置,导致车辆离开时,收费人员无法明确告知停放时间,从而引发纠纷。而加装计时装置后既可方便收费人员计时,也便于消费者监督。一次最多预付一年费用【征求意见稿】停车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放管理服务费。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时不得预收临时停放管理服务费。【发改委解读】根据现行规定,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此次要求“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的停放管理服务费”是因为停车收费属于预购服务,如果预交时间过长,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收费办法适用非小区车【征求意见稿】与居住区共用机动车出入口的非居住(如办公、教学、商务等)区的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按照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办法执行。【发改委解读】这实际上对小区内非居住区停车的收费进行了明确,此前其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有的按照公共停车场标准收取,有的按照小区标准收取。 (编辑:韩威)

责任编辑: 陶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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