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租车出游也有保障
大家车网 2005-09-30 15:22 来源:网摘 作者:
源自:网上车市综合报道自去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使广大租车人在政策上拥有了自己的“铜墙铁壁”。据了解,这次租赁合同变化很大,租赁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承担80%的事故盗抢损失、保密租车人信息等规定均列其上。租赁公司:必须提供“一级车”记者注意到,《合同》中最为关键的就是“通用条款”。条款对租赁公司的许多必须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记者的一位朋友看了新合同后大呼:“以后租车,不会再让租赁公司‘钻空子’了!”《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对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是这样规定的:1、租赁公司应交付达到一级标准的车辆、设备及有效证件,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租赁公司予以更换。2、租赁公司应免费提供车辆的保养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维修服务,并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租赁公司还应退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如果经维修、救援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租赁公司应当提供相应档次的替换车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租赁公司应对承租人的有关信息保密,并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车辆车价损失,承担不低于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意外保险。对于“24小时救援服务是否收费?”市工商局王珊处长解释,这要根据事故或故障产生原因是汽车本身问题还是用户使用问题而定。她说,这一细节表明,一个规范的合同应该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平衡,只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租车人:“违章”要及时处理过去,很多租车人对驾车违章被“拍照”满不在乎,而租赁公司有时图省事也不过多追究。新的《合同》对承租人也作出约束,“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中规定:承租人违反交通法规要按时接受处罚,否则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被作为责任人提交交管部门处理。此外,承租人还要按约定缴纳租金;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抢时,应当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通知租赁公司;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理车辆,擅改或更换他物;承租人还要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车辆修理、停驶损失等。汽车租赁:不再充斥“霸王条款”据统计,我市现有租赁车2万余辆,其中17000辆管理规范,而其他3000辆则有待整顿。目前,各企业都是单独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一些企业在合同中形成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在前一段市消协点评的“霸王条款”中,有两条就指向“汽车租赁”行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曾这样写到:“为保证下一个租用车辆者能够按时租到车辆,乙方(日租)应遵守时间观念,否则甲方有权按以下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市消协对此表示,“行政处罚”本应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做的事情,但很多汽车租赁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违法设置罚则,任意设定罚款幅度,侵害了租车人的公平交易权。新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将使我市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60余家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租车合同时,有了统一的规范文本可循。这对抑制非法经营汽车租赁行业、促进本市汽车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编辑:金超)
责任编辑: 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