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事故责任标准 十二种行为负全责
大家车网 2005-04-28 14:22 来源:网摘 作者:
来源:北京青年报从今年5月1日零时起,造成人员死伤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将采用新的标准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这个标准全称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责规范。 老办法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市交管局副局长王立介绍,在交通法实施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来认定”。这是一个大的原则,但却没有公开、统一的事故定责标准的规范。办案民警对案件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的认识难免有所不同,甚至同一起交通事故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而且都能说出充分理由。这会让群众产生“暗箱操作”的误解。而新交法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改为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其真正意义在于强调事故发生的原因,通俗地说,就是“这起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到底怨谁”。交管部门确定当事人责任,只是作为判断交通事故演变过程的证据。新标准即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新标准操作性强王立副局长告诉记者,新交法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确定了,但其认定规范仍过于笼统,为此,市交管局成立专门的课题组,从实际发生的12万起事故中总结规律,有12种行为被确定为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将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为14类严重过错行为(A类)和一般过错行为(B类)——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A类行为;促成事故发生的条件,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B类行为。A类行为93条,B类行为32条,共计125条。任何一名驾驶员,都能从这个标准中找到什么行为极易引发事故,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要负什么责任,什么情况下负全责,什么情况下责任升级等内容。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12种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办案民警首先按照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B类行为,或是否兼有A、B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如果一方有数个行为同为A类或同为B类,均视其只有一类过错行为,只考虑性质,而不将其绝对数量机械累加。 另外,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要加重其一级责任,但这种加重是有限的,即从次要责任加重为同等责任、从同等责任加重为主要责任。如果该当事人已经是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就不再加重了。王立副局长强调,本标准适用于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非行政区域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适用本标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五级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标准还对确定教练员责任、不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当事人无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责任确定进行了规范。如果有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被涵盖在标准列出的行为中,则由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仅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出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责任编辑: 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