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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种交通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记分标准

大家车网 2005-01-19 08:38 来源:网摘 作者:

源自:网上车市1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开车上路不带“牡丹卡”等19种以前未列入处罚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这19种交通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记分标准是: 一、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处50元罚款; 二、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上路行驶未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即牡丹交通卡)的,处100元罚款;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粘贴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的,处200元罚款; 四、在道路上进行维护、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黄色警示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灯的,处100元罚款,记1分; 五、货运机动车进入快速车道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六、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处200元罚款; 七、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除超越前车、障碍外,公共电汽车进入其他车道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八、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处100元罚款,记1分; 九、机动车进出、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十、社会车辆占用出租汽车上下站、停靠站临时停车或者停放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十一、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上下站停车待客、揽客的,处200元罚款; 十二、出租汽车在上下站或停靠站停放车辆,驾驶人离开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十三、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十四、正常情况下,行驶中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100元罚款,记1分; 十五、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牵引故障车在主路上行驶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十六、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十七、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逆向停放,或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的,处200元罚款; 十八、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外的车在应急车道内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十九、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点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100元罚款,记1分。 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在北京的《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前,未被列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处罚范围内,而实际当中,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又确实影响着本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规范管理。因此,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将这19种违法行为列入了处罚范围。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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