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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责”事故保险公司也需赔付

大家车网 2005-01-07 17:07 来源:新华社 季明 新华社上海1月6日专电 上 作者:

来源:新华社 季明新华社上海1月6日专电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5日明确表示,保险公司不得以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巡警总队长朱伟明是在审议中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的。他说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赔偿”的方案已经得到上海市保监局和金融办公室的支持,具体规定预计将很快出台。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以“无责”为理由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造成一些明明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的驾驶员,却要求交警判定自己承担部分事故责任,以保证保险公司的赔付。 上海市人大5日开始审议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在全国首次明确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规定上海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根据这个规定草案,今后在上海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驾驶人无任何责任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最高赔付限额为4万元,超出部分由机动车一方减轻承担。

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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