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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险中降低施救费用的法定限额不妥

大家车网 2004-12-06 17:20 来源:新华社 沈雁 朱立毅 在车辆损失保险中, 作者:

来源:新华社 沈雁 朱立毅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一些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规定,经保险公司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中国消费者协会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指出,此种条款显失公平。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近期对一些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进行了审查,这些合同无一例外的存在着加重被保险人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问题,有些条款不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消协提供的案例说,2002年5月,许某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10月,许某在驾车回公司途中,因方向盘失灵,将对面开来的一辆中巴车撞入路旁的一条河里。为打捞车辆,抢救车内人员,许某花费了9500元,中巴车定损为28200元。因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偿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将许某告上了法院索赔8万元。为此,许某花费了诉讼费及律师费6800元。许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对责任限额内的5万元没有异议,但认为施救费用过高,且没有经过其同意,只同意赔付其中的1500元,诉讼费及律师费按5万元的比例承担,其余部分不予赔付。消协指出,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消协的点评指出,支付施救等费用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保险公司事先同意。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保险法》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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