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险中保险公司任意设置免赔率不妥
大家车网 2004-12-06 17:19 来源:新华社 沈雁 朱立毅
在车辆损失保险中, 作者:
来源:新华社 沈雁 朱立毅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一些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规定,保险车辆的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中国消费者协会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指出,此类条款显失公平。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近期对一些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进行了审查,这些合同无一例外的存在着加重被保险人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问题,有些条款不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消协提供的案例说,2002年4月,车主王某驾驶投保了足额保险的私家车,在叉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大货车撞上,车辆严重毁损,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经车辆损失评估机构评估,认定该车车损为6.76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6.76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找不到第三方责任人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为由,只同意赔付3.38万元。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消协点评指出,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法取得向第三方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这一权利的,保险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消协的点评认为,上述条款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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