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险中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不妥
大家车网 2004-12-06 17:17 来源:新华社 沈雁 朱立毅
在车辆损失保险中, 作者:
来源:新华社 沈雁 朱立毅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一些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中国消费者协会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指出,此种条款显失公平。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近期对一些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进行了审查,这些合同无一例外的存在着加重被保险人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问题,有些条款不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消协提供的案例说,2003年3月,李某驾驶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两车损毁,李某重伤、小客车司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要求李某先向第三方责任人(即小客车一方)索赔,或是凭法院受理通知书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请求。李某认为,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自己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小客车司机已死亡,很难获得赔偿。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消协点评指出,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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