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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36种违章处理情节(下篇)

大家车网 2004-11-30 15:41 来源:网摘 作者:

21.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事故情节: A车为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与B车《指非公交车》发生事故,A车方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6条第1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 22.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事故情节: 在设有主辅路行驶的机动车道的路上,A车由辅路驶入主路时,未让主路上行驶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9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23.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事故情节: A车在行驶中违反借道行驶规定,与B车或行人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1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24.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事故情节: A车违反禁行交通标志即驶入禁行或单行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5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25.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事故情节:A车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条例》第15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26.逆向行驶的;事故情节:A车驶入逆行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条例》第6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27.违章掉头的;事故情节:A车在掉头进入其它车道内,未让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规定》第15条:“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掉头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28.违章会车的;事故情节:A车行驶时因违章会车,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条例》第49条:(一)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边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方让对方先行;(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在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29.违章超车的; 事故情节:A车行驶时违章超车,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条例》第五十条:(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二)就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三)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赖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不准超车。30.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事故情节: A车违章停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条例》第61条: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不准在车行道任意停放。《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驾驶员和乘车人在转移过程中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第18条第1款: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停车道上修车。31.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事故情节:A车为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与正常行驶的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规定》第11条第一款:“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32.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事故情节:A方为不得进入高速、快速路的,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与B车发生事故,A方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33.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事故情节:A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与B车(或人、物)发生事故(包括溜车),A车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条例》第53条:“机动车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34.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事故情节:A方车在开关车门过程中,未确认安全与B车(或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A方车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规定》第31条第二项:“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35.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事故情节:A车在后,B车在前,在同车道同方向行驶过程中发生A车前部追撞B车尾部的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条例》第37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6.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事故情节:A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因违章撞固定物等情况发生的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2款:“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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