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中国青年报11月16日,“青年话题”版发表两篇文章,对北京市对欠缴公路养路费车辆采取暂扣措施的做法提出质疑。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折射出目前北京养路费征缴工作的尴尬。 文章对暂扣车辆行为的质疑,有一定道理。目前,北京市没有任何一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授权养路费征收部门对欠费车辆实施暂扣措施,以至于养路费征收部门采取暂扣措施时显得底气不足。特别是在遭到媒体强烈质疑之后,这项强制措施很可能流产。如果这样,那么至少在近期内北京的养路费征收会遇到较大阻力。养路费收不上来,恐怕有些人还会挨骂。 笔者之所以强调北京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北京之外,暂扣车辆这一行为是有法规依据的。 比如,《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偷逃公路规费不接受处理的,对抗缴公路规费或者拖欠公路规费超过三个月拒不执行征稽机构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开具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暂扣凭证。”《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不按规定缴纳或逃缴、拒缴公路养路费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待其接受处理后,立即放行车辆。”其他的,如《河北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对此,恐怕北京同行只有羡慕的份儿。而留给北京自己的,只有尴尬。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难道尴尬只属于北京吗? 上述对欠费车辆采取暂扣措施的授权,都来自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是层次较低的立法,一旦车主对暂扣车辆的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法院判案时很可能对地方性法规不予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函[1993]16号) 规范养路费征收行为的法律,目前没有。最高效力的是一部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目前仍然有效。其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这里没有授权暂扣车辆。因此,地方性法规授权养路费征收部门暂扣车辆的规定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在没有地方保护的情况下,是不应该被法院适用的。 养路费都征收几十年了,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不能不使人感到惊讶,也令广大稽征人员感到尴尬。这只是目前我国交通行业立法不力的一个缩影。 好在最近有一个消息传来,新的《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在酝酿之中,养路费有望全国统一征收。笔者在网上见过这份草案,其中对养路费征收部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暂扣车辆。希望这个行政法规能够尽快出台。毕竟,养路费还要收,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也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