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一锤定音 如通过明年1月1日实施
大家车网 2004-10-22 16:57 来源:网摘 作者:
源自:法制晚报今天上午,“新交规”最后表决稿正式出炉,下午将进行表决。记者了解到,除了此前草案修改稿中一些“大块头”的罚款规定有所删除外,此前经过细化完善的包括“机动车负全责”在内的其他条款再无改动。至于这些规定是否能够通过,还要取决于今天下午进行的最后表决。鉴于“新交规”草案修改稿中有关罚责的个别条款缺乏法律依据,表决稿中对这一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删除。例如,草案修改稿中曾经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否则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而在表决稿中,关于该行为的罚责被删除,只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此外,草案修改稿中关于施工单位占用道路施工作业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中有关规定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等条款中关于罚责的部分也被删除。同时,表决稿中还增加一项罚责,即“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今天下午,如果“新交规”被表决通过,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交规”新调整“新交规”草案修改稿对草案中与事故预防、执法监督及法律责任等相关的60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删除关于自行车登记的规定。修改原因:自行车登记增加市民的麻烦和管理机关的工作成本。据悉,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取消登记后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的办法。●删除“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处以50元罚款”的规定。修改原因:这条规定被普遍认为可操作性比较差。●新增“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修改原因:不少市民对目前大公共“目中无人”、开车横冲直撞的现象表示不满。●新增“机动车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规定。违反规定使用喇叭将被处以100元罚款。修改原因:市民普遍认为乱鸣笛的现象比较严重,已经造成了噪声污染。●新增“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将被处以50元罚款”。修改原因:众多市民认为,应加强对行人的管理和行人违章时的处罚力度。●删除公交车“驶离停靠站时,一次单排顺序行驶”及“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新增“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的规定。修改原因:容易导致公交车排长队。委员热议“新交规” “车负全责”受关注在目前进行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委员们在“新交规”表决前展开了热烈审议。“新交规”草案修改稿不仅对“车负全责”和“骑车带人”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还对草案中与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相关的60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在持续了40多分钟的审议时间里,有8位委员9人次发表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中部分条款发表了意见和建议。部分委员表示“修改稿的条款已经很细化、很明确了,关键看下一步如何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半数委员对“机动车负全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机动车负全责”不应再加其他条件“新交规”(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三条中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史际春委员认为,这种情况与肇事逃逸很难区分,建议条款中不要写明保险先行赔付,应当突出当事人尽快报案的行为导向;同时,他认为“新交规”征求意见原稿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正确的,不应再给机动车负全责附加诸如“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样的前提条件。无过错赔偿比例5%为宜李昭玲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情况下所承担赔偿最低比例不宜过高,最好定为5%。另外,她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出面与保险公司协调出台相关规定,以保障第三者强制保险以及先行赔付得以真正落实。高速路车撞人“撞了白撞”李昭玲委员认为,行人违章进入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参照《铁路法》中铁路行车事故的有关规定,即行人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将不承担赔偿责任。私自占路停车不能随便罚款郑刚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中个别有关罚责的规定违背行政处罚法。如对于私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在国家的交通法中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北京的“新交规”不应该对此进行处罚。法律专家观点“新交规”会尽可能采纳各方意见据法律专家介绍,由于个人对法的理解有差异,因此在二审过程中委员们对修改细化后的“机动车负全责”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但“新交规”能否表决通过,还是要按照大多数委员的意见。“‘新交规’的修改会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尽量采纳各方意见,尽可能地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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