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执行新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大家车网 2004-09-21 16:48 来源:网摘 作者:
促进我国汽车维修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保证维修质量,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汽车维修业的发展趋势,现在执行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16739.3—1997)已不能满足目前我国维修企业发展现状。受交通部委托,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协同有关单位对《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16739.3—1997)进行了修订,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16739.2—2004)于2004年1月6日发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16739.2—2004)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代替了“GB/T 16739.1~16739.3—1997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类别按规模大小(生产厂房、停车场地、业务接待室的面积不同)划分;经营范围按维修车型不同(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区别)核定;企业必备的设备条件根据维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的具体需要规定。新标准增加了对企业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要求,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 取消了旧开业条件对企业流动资金的要求、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以及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代替了“GB/T 16739.1~16739.3—1997第3部分:汽车维修专项维修业户”。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根据汽车技术进步和市场需要,对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重新定义,调整和新增为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等16项;增加了各专项维修项目必须具备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取消了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要求及对业户开业的流动资金规定。新国标于0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汽车维修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和经营战略方向,应当行动起来:学习新颁国家标准—选择本企业经营范围—落实标准规定要求—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责任编辑: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