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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加相应条款 机动车撞人不负全责

大家车网 2004-09-15 14:34 来源:网摘 作者:

信报讯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在制定、修改之中,这个正在广泛征询意见中的《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机动车与有违章行为的行人相碰,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减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赔偿也相应减除。?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问题,有人将它笼统地误解为“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负全责”,从而引起广泛争议。其实,《安全法》还有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究竟该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据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50%。?有关人士透露,《条例》的制定旨在使法规更加全面和具有操作性。《条例》还需经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源自:北京娱乐信报 作者:王普

责任编辑: 吴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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