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经过半年多的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8月17日联合发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
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该办法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等等。按照银监会2003年10月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因而无法做到完全直接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所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提出,“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而不是贷款人直接受理全部汽车贷款申请。源自:国际金融报记者 作者:李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