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已确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8月初,50多家汽车生产厂商代表齐聚北京,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培训指导,其中不乏大企业部长级的中层负责人。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在培训中向厂家介绍了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解释了负责鉴定工作的专家和检测机构的选定方法,并指导汽车生产厂家如何适应召回制度完善各项配套服务系统。随着正式实施汽车召回制度这个日子的临近,国内外相关汽车生产厂家谁都不敢有丝毫马虎。 四个实施细则配套召回规定 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颁布后,国家质检总局于8月2日正式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这4个实施细则的发布旨在确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充分利用国内汽车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专家资源,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调查和认定程序,确保调查和认定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对实施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检测与实验数据的客观、科学、公正、权威。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接到的正式有效的车主投诉已达200多份,详实的车主档案信息有700多份。有关专家通过网络回复了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达300多个。所有车主的投诉信息已经反馈到相应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处。 业内人士认为,今年3月15日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只是召回法规的骨干,而新近发布的4个实施细则才是着眼于操作层面的详规,为十一后召回管理规定顺利实施建立了比较可靠的保障。 主动召回要与时间赛跑 那么,一旦国内汽车生产厂家确认一款汽车存在危及消费者安全的“先天性”群发故障,他们要在多长的时间内完成主动召回工作呢?质检总局有关专家告诉记者,汽车制造商一旦确认产品有缺陷,应及时在备案的同时通知相关各方。制造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附件,并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备案;应自报告缺陷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备案、通知各方;应在确认缺陷10日内通知经销商。也就是说,汽车生产厂家一旦确认自己的产品有缺陷,必须在召回法规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主动召回的各项工作。这对国内汽车制造商无疑提出了很高、很严格的要求。此前,有媒体报道,国内个别厂家
发现产品缺陷后并不是及时上报质检总局,而是先跟零部件供应商争论责任归谁,拖延10个月后才进行上报。十一之后这种“效率”将不能满足召回法规的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专家建议,为了更好地执行好召回法规,国内汽车制造商应尽快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准备工作:一是要重视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建立车主信息反馈系统产品质量信息跟踪决策系统等;二是VIN系统的建设与完善,尤其是进口汽车,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VIN体系;三是建立汽车召回组织决策机构,由专人负责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四是加强生产质量控制工作,加快建设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蒙混过关”者代价高昂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那么什么是不当的方式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贯会上明确强调,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宣称“优惠服务”等)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并不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做法虽然也能弥补产品缺陷,但侵害了公众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损企业诚信。今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企业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指令召回将具特殊震慑力 10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对国内汽车生产厂家来说,届时指令召回将凸显出特殊的震慑力。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在回答厂商提问时介绍,实际上召回法规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强调的只是企业届时要按照这部法规的程序实施召回。今年3月15日召回法规出台后,召回就已经可以实施了。例如今年6月份,
一汽轿车生产的
马自达6和广州
本田生产的新雅阁两款轿车,一个叫“召回”,一个叫采取“市场措施”,设想,如果广州本田采取的“市场措施”不完整,即没有完全消除产品缺陷,10月1日以后该款车可能就会被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继续做补救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表示,以前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10月1日以后都存在一个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的问题。我们鼓励企业自己认定产品缺陷,实施召回。但是,假如企业实施的召回措施不足以消除产品缺陷,我们还有一个跟踪和评价的职能。如果评价是企业没有彻底消除产品缺陷,我们就要告知企业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指令召回。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今年6月18日曾宣布,对2002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由一汽集团生产的马自达6CA7230AT型轿车进行召回维修,这是国产轿车首次因产品质量缺陷由厂家主动宣布召回。同日,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费检修或更换燃油箱的“市场措施”报告。广州本田公司对这次“市场措施”冠以“回店”的称谓,而不是召回。质检总局有关专家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国家质检总局还在跟踪这两款车的召回情况。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有裁定权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优先选择经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如果此类检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其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试验)室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委托任务。其应具备的条件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国际、国家、行业或权威机构正式发布的产品标准与检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具有执行单项或者综合检测与实验能力;配备所申报检测与实验项目应有的环境、设施、仪器、仪表,其产生的综合测量不确定度在允许误差范围,并提供充分保证其测量溯源性的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 作为国家认可的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已经被初步列为汽车召回的指定检测机构之一。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黄世霖教授告诉记者:“检测单位必须(跟事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是独立法人。技术监督局要求我们有公正性,不允许我们出现任何问题。” 《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明确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机构,若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委托检测与实验任务;检测与实验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将被撤消其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四年 根据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规定,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由管理中心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记者了解到,入库专家要有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受聘于教学、科研、认证、检验、咨询服务机构、修理行业,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产品缺陷技术认定工作。专家申请入库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此外,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制造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据介绍,一辆汽车一般由六大系统7000多个零件组成。专家库和检测机构组成涵盖了车辆所有系统的检测,做到每个零件的鉴定都能保证有独立的专家和机构来进行。目前有数百家检测机构和数千名汽车专业人士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将根据技术水平、人员资质等,最终确定近百家检测机构和400名权威专家分别组成召回指定检测单位和专家库。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处处长汪立昕介绍,专家和检测机构的选取有两个原则,一个是在技术上保证权威,一个是在进行鉴定时要能保证公正客观。目前各项工作都进行得很顺利,能够保证在10月1日召回制度正式实施时正常运行。 汽车厂家都在积极准备 本报记者现场采访了一些参加培训的厂商代表,他们纷纷表示质检总局组织的这个培训帮助他们解决了十一后销售、服务等方面将要面对的很多问题,为企业更好地适应召回制度的实施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上海大众公司质量保证部门技术鉴定的一位工程师向记者介绍,上海
大众已经参照德国大众的召回组织结构进行了设置,做好了充分准备。
天津一汽售后服务部门的一位代表也表示,不久前马自达6的“国内第一召”让很多企业吃了定心丸,公司有信心做好召回的准备工作。东风悦达
起亚的一位法律顾问告诉记者,韩国方面已经派出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内容是中、美、韩汽车召回制度的比较,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