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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旧车过户收增值税

大家车网 2012-07-06 10:41 来源:网摘 作者:综合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记者从我市部分二手车销售商处了解到,目前二手车交易的实际经营模式为: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实际上交易车辆并不过户到企业名下,销售时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车辆直接由卖方过户给买方。这意味着,部分取得二手车经销资质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并不办理过户登记,而在销售该二手车时,直接从销售方过户到购买方。这一现象使不少地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如何征税问题产生分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二手车市场秩序的混乱,而公布的公告将是规范这一领域的具体政策执。

    日前,国税局对该公告内容进行解读。国税局认为,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局同时规定,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除同时具备“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等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责任编辑: 盛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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