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06-25 09:00 来源:pcauto 作者:佚名
家住桂林西街某小区的陈小姐在自己的小区停车时发现他们区的停车场上面出现了一段物业声明。该声明称,“如果车辆在小区内出现损坏或者偷盗等情况,物业不承担相应责任。”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停车问题越来越受关注。
那么,停车时车辆出现损伤或是丢失的情况,责任到底如何判定,车主理赔到底应该找谁呢?
案例1:车窗“伤”
神病人疯狂砸车窗
2007年5月27日晚上9点半,家住宁和小区35号楼的胡先生突然听见楼下连续传来“砰砰”声,起初以为是小区孩子在打篮球,后来发现声音有些异常并夹带着玻璃碎裂的声音,立刻和儿子两人赶往楼下。“到楼下后我才发现有个人正在用尖的榔头一路猛砸车窗。”肇事者正是他的邻居贾某。胡先生的儿子立刻冲过去,可没想到此人依旧疯狂砸车,直到警察赶到将其制服,其它车窗才幸免于难。
原来,肇事者贾某系患有精神类疾病。在事件发生后,贾某才被司法机关鉴定出有精神类疾病,可是之前肇事者的家人和小区里的邻居都不知道肇事者精神存在问题。
业主徐先生称,27日晚事发前,由于没有车位,他将自己的车停到另一栋住宅楼下,躲过了。“当时35号楼下共停有17辆小汽车,其中12辆车玻璃被砸。由于多数车窗被砸的车主都没有保玻璃险,因此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此次损坏的赔偿,那么车主这笔至少千元的维修费应该找谁来赔呢?不仅如此,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只要是属于“人为破坏”,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这部分损失。
于是车主们便把方向瞄准了物业。该物业一位郭先生在接受采访时却表示,“物业没有责任,我们提供的是停车位,并没有保管义务。更何况宁和小区是老式小区,泊位费一个月一辆车只收100元,保安费一家也只出3元钱。虽然我们配备人员24小时巡逻,但是人手肯定不够。发生了砸车这样的突发事件,我们也只能协助居民报警,配合调查处理,尽量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
而由于肇事者的父母都在外地,赔偿事宜也不能很快确定下来。
案例:2轮胎“伤”
四轮胎一夜间消失踪迹
“我的车在一夜间,四个车轮全都不见了。”住在虹桥附近某小区的朱先生对此非常无奈。
事发前一天,朱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车辆停靠在小区指定的停车场,可是早上起来后,朱先生发现车还停在那里,可四个车轮一个都没有了,仅靠几块堆积起来的砖头支撑着车身。朱先生感到气愤的同时,马上想到了应该找物业公司赔偿。他认为他的车停在小区内并交了停车费,物业就应尽到看管的义务。
当朱先生找到小区物业时却被告知,物业仅仅提供场地,并没有要求对车辆进行管理。但朱先生对此表示非常不满:“这也太滑稽了,怎么车子的四个轮胎都被偷了,这么大动静的动作,居然物业都没有发现。这也太说不过去了!”所幸最后经第三方调解,小区物业承担了朱先生更换轮胎的部分费用。
案例3:车身“伤”
爱车成肇事者的“彩绘模特”
家住浦东的张先生一日早晨发现自己的爱车从“纯黑版”变成了“彩绘版”。“早上去开车时发现,我的吉利停在小区里被人用彩绘喷了好几条,整车漆颜色一塌糊涂。”张先生还介绍说,他的车周围数辆车上都或多或少出现了类似情况。
于是张先生和汽车“中招”的车主便把这个情况向物业反映。该小区物业立刻派人到现场对车辆进行擦洗,而擦不掉的车辆还被物业送到4S店进行重新喷漆。
对此,张先生表示:“幸亏是彩绘,如果是刮花或者其他损害,一时间看不出来,可能就比较麻烦了。不过还好物业公司的处理方法还是令人比较满意的。”
但张先生还表示,虽然物业在事发后的态度非常积极,但为什么物业在夜间没有对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和巡查呢?
焦点一:谁来赔偿车主损失?
律师见解:找不到直接侵权人,物业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案件一的情形,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一定要与家属或者监护人同住,特别是对于间歇发作的病人更没有这样的要求。不过,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果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如果精神病人有能力支付赔偿金的,将由其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那对于那些没有找到肇事者的车辆损坏事件,物业又是否有义务赔偿车主呢?有相似案例:小区业主石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场车位租用使用协议,并支付了租金和管理费。2007年2月,石某的“宝马”车在停车场停放时被进入该停车场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损坏。后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折旧费共计22万余元。
后法院作出了物业公司“赔偿修理费、减值损失共计3.5万余元”的判决。理由是:车辆在小区停车场遭到人为损坏,虽然应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全部损失,且车位租用使用协议未明确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相关人员没有凭证,能直接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将车辆严重损坏,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和车位出租人显然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谨慎看护和安全防范义务,其对车辆损坏存在一定过错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焦点二:物业是否有责任?
律师见解:只要收取停车费用,就应履行保管义务
记者在走访虹口区、闸北区和虹桥地区的部分小区路面停车场时发现,各个小区物业对停车场所设立的规定都各不相同,并没有统一标准。在虹口区临平路和虹桥地区的众多小区内,物业除了租借小区停车场外,还对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如果出现问题小区物业会进行相应的赔偿。而记者在闸北区岭南路的某小区了解到,物业仅仅在小区里设置一个相应的停车场地,如果车辆停放时出现其他连带问题,物业并不负责。
对此,协力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认为,业主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物业公司都应赔偿。第一、权利与义务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要收取了停车的费用,就应履行保管的义务;第二、不论以什么名义,“场地使用费”也好,“车位使用费”也好,“场地租金”也好,所收费用都是车辆存放的费用。第三、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须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林律师还表示,小区停车场有盈利和非盈利两种,盈利性的停车场肯定对车辆有管理维护的作用,而非盈利性质的停车场物业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相关链接:停车场责任险亮相武汉
若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中丢失或损毁,保险公司可能拒赔,因为这属于车险的“除外责任”。
2007年3月,武汉有保险公司专门推出了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在停车场丢车也能获赔。太平洋产险湖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收费停车过程中发生车辆损伤或丢失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停车业务的公司难免面临民事纠纷或民事诉讼,该保险的推出将有效解决此类民事纠纷。据了解,凡停车场或其雇员过失,导致停放车辆损坏、丢失的,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经过保险公司同意后,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事故鉴定费等费用,由保险公司买单。但该保险将人身伤亡和车内物品列为除外责任。
责任编辑: 许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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