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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盗定位失灵 GPS公司赔偿车主八成损失

大家车网 2011-01-26 10:50 来源:网易汽车综合 作者:

大家车网综合1月26日报道  赵某的轿车安装完“GPS卫星定位系统”后发生丢失,当他想利用定位系统对车进行定位以方便查找时,却被告知该车信号已经消失。赵某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销售和安装“GPS”的公司予以赔偿。

案件经过:2010年5月,赵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GPS车辆监控系统”销售及入网服务协议,约定由公司向赵某有偿提供车辆定位、实时跟踪、车辆抢劫报警登记、被盗报警登记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

2010年7月9日,赵某发现自己的轿车丢失后,立即与公司联系,要求其对轿车进行定位。随后却被告知,轿车早在五小时前信号就已经消失。因一直未能找到轿车,赵某遂以公司没有及时向赵某提供有效数据,导致轿车被盗且无法破案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但遭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其并未向赵某承诺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后就一定能够防盗。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安装公司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并判决公司承担赵某80%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78万元。

首先,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情形,该公司属于不完全履行。公司必须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对赵某的轿车进行定位、实时跟踪,是公司的约定义务,其意味着公司应当每时每刻不间断地对赵某的轿车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赵某轿车的监控信号消失,表明已经发生非正常状况,负有跟踪监控义务的公司本应立即通知赵某,但却疏忽大意,在长达五小时的时间里既未报警,又未通知,事后也不能提供有价值的相关信息,以供寻找或破案,表明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公司的违约行为与赵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正是由于公司提供的GPS定位、实时跟踪服务不到位,才导致赵某和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知道轿车被盗,不能抓住最佳时间、最佳机会,在最佳区域寻找或破案,导致损失已经客观存在,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另外,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即公司必须依此担责,但鉴于公司的违约并非是造成赵某轿车损失的唯一原因,毕竟还包含盗窃等因素,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如果由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有失公允,故应适当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孟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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