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2-07-11 09:32 来源:网摘 作者:
被多收20元告收费站
5月28日,邹先生和朋友去德庆县悦城镇办事,他开着朋友云浮牌照的小车从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客运站出发,沿着321国道开往德庆县悦城镇。约4公里的距离就到了肇庆高要小湘收费站,该站收取了10元费用。两人继续驾车往西行驶,约29公里,来到德庆县悦城收费站,该站工作人员又收取了10元公路费。下午回来时,依然如此。一趟来回约80公里,邹先生“被收费”共40元。
因此,邹先生状告肇庆市德庆县悦城收费站,要求德庆县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向原告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人民币20元;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11.12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法院曾想调解但遭拒绝
6月4日上午,邹先生和朋友一起就将起诉状交到德庆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该庭一名姓赵的庭长要求原告“和解”,邹先生不同意。德庆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要求邹先生“和解”此案,也要求其代理律师“和解”均遭拒。
事后,德庆县法院将6月19日打印的(2012)肇德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寄到了邹先生的湖南娄底乡下老家。7月7日此裁定书被交给邹先生。
德庆县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本案是因起诉人驾驶机动车途经德庆悦城收费站时,对该收费站收取其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有异议,要求该收费站退还款项所引起的纠纷,而德庆县悦城收费站是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设立的,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此,德庆县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
已上诉要将官司打到底
邹先生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当即表示不服。7月10日上午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德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邹先生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收费是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具体是哪一级政府审批、哪个具体的物价部门核准,依据哪份文件,该文件现在是否还有效,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均无法说明,更未提供证据。
而且被上诉人不是行政机关,其收费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也未发现有行政机关委托。所以,被上诉人的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属于“民事行为”,对其诉讼是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责任编辑: 梁世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