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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司机站内被砍伤 客运站补充担责30%

大家车网 2012-02-07 07:30 来源:广州日报综合报道 作者:

歹徒客运站内行凶,客运站是否应该担责?客车司机与摩托车搭客仔在番禺客运站因为车辆擦碰发生口角并发生砍人事件,客车司机被砍后留下后遗症,分别向几名砍人者和客运站方面索赔。记者近日了解到,尽管协助公安机关锁定了几名行凶者,番禺客运站还是被判承担30% 补充赔偿责任。

事件 司机站内被摩托仔砍伤

2009年4月16日19时38分,邓司机与同事老王驾驶长途大客车进站下客后一起走到番禺客运站近麦当劳区间班车出口安全闸门口外。这时候,摩托车搭客仔苏某声称其摩托车后视镜被邓司机撞坏掉落地上。随后,苏某及其朋友袁某与邓司机发生了激烈争吵并互相推搡。其间,客运站的保安曾过来进行调停。

骂战结束后,邓司机与老王一起走向客运站内,不料几分钟后,邓某持刀突然从番禺客运站区间班车有保安员正在站岗的保安亭出口冲入站内砍伤邓司机,随即迅速蹿上摩托车逃离。老王追赶不及,立即返回客运站班车出口站岗保安处寻求帮助。在这个过程中,区间班车出口的电动伸缩门始终没有启动关闭。事发后,老王及番禺客运站方面分别向110报警,客运站还提供了事发现场监控录像,从而协助了公安机关锁定被告。

经过抢救,邓司机在事发64天后出院,被评定为五级残疾。邓司机认为,案件发生与番禺客运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由于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最终邓先生将行凶者与番禺客运站均告上法庭索赔。

法院 客运站未尽保护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等无视国家法律持刀实施暴力对原告行凶,邓司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袁某、苏某、邓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运输业的经营者,番禺客运站负有防范、制止危险发生的责任,邓司机与苏某等发生争执地虽在客运站外,但最终造成伤害发生地点是在番禺客运站场内,邓司机的伤与歹徒能够明目张胆地持刀进入被告番禺客运站内行凶与被告番禺客运站没有尽最大限度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结果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番禺客运站发车区内是相对封闭非对外开放服务的工作场所,是汽车出入的区间场所,平时亦安排保安员在大门站岗值班,可以对无关人员进入该区间班车出口进行拦截。但案发时,番禺客运站区间班车出口的站岗值班保安眼看着邓某等冲入区间车场内砍人、逃离,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但从另一方面而言,行凶者突然对邓司机实施暴力行凶,而且过程极其短暂,番禺客运站保安员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突发性的暴力行凶的侵权行为,的确难以完全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番禺客运站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其已报警并提供了现场监控录像协助公安机关锁定凶徒,由此可见已履行了积极报案、维持秩序和保护现场协助破案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三行凶者支付赔偿金379134.28元;番禺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对此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判后,邓司机及番禺客运站均表示不服。广州中院近日审理后判决番禺客运站仍须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但把赔偿金数额调整为473750.14元。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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