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家车网!
城市频道: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深圳 | 杭州 | 宁波 | 南京 | 郑州 | 西安 | 长沙 | 温州 | 金华 | 慈溪 | 舟山 | 台州 |
全部地区
当前位置:大家车网 > 资讯 >行业 > 交通运输 > 公安部:醉驾一律以危险驾驶罪立案

公安部:醉驾一律以危险驾驶罪立案

大家车网 2011-09-15 08:4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导读]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驾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部日前向各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下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驾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醉驾须立即采血检验

在现场调查方面,《意见》规定,涉嫌醉驾、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驾嫌疑人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通过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驾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测试前饮酒达醉驾标准也应立案

《意见》还规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达到醉驾标准的,应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醉驾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约束醉酒司机不能用手铐脚镣

关于醒酒约束措施,《意见》明确,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两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意见》规定可使用约束带或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询问。

涉嫌醉驾4种情形可拘留

《意见》明确,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可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4种强制措施。

其中,拘留措施适用的4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逃跑、在逃,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

《意见》还规定,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数据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醉驾入刑”4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驾95259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4%;其中以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醉驾案1772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7.9%;全国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379人,较去年同期减少157人,下降29.3%;醉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231人,较去年同期减少85人,下降26.9%。

专家观点

最高法应抓紧出台“醉驾”司法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意见》的出台,注意了刑事立案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有助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但《意见》并不是司法解释。他呼吁最高司法机关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以保证“醉驾入刑”条款在全国得以统一、准确适用。

今年5月,媒体曾报道,公安部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驾的,一律刑事立案。

但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当月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醉驾追究刑事责任“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赵秉志告诉南都记者,“醉驾入刑”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既有对“醉驾入刑”法律规定的理解问题,也有对“醉驾入刑”判断标准的具体运用问题,还有对“醉驾入刑”未来发展的判断问题。赵秉志刚刚主编的《“醉驾入刑”专家谈》一书,对这些问题作了研讨。

赵秉志呼吁,为了能够更为公正、客观、统一地规制醉驾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应该由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情节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在较大程度上平复公众的担忧和疑虑,树立和保障司法权威。”

赵秉志说,认定犯罪成立决不能超越犯罪概念的约束,这是刑法总则指导性、制约性的体现,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化判断的需要———借助犯罪概念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出罪化”。

赵秉志最后说,“不能因为刑法修正案(八)没有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特征的相关规定。醉驾不能一律入罪,正是承认刑法总则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应有之义。”

据最高法刑四庭庭长杨万明此前透露,最高法已要求各级法院上报最近宣判的醉驾案件到最高法,最高法将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发给各级法院探讨使用,并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醉驾追究刑责的量刑标准。

责任编辑: 许乐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