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9-07 07:26 来源:广州日报综合报道 作者:
从10月1日开始,广东将实行“史上最严厉”的交通违法处罚措施,其中“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党籍、公职,且终生影响入党入伍”这一新规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最新出炉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否会成为全国的“样本”进行推广?
尽管醉驾后可能被开除党籍、公职并不是什么新闻,但广东省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来实施“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党籍、公职,且终生影响入党入伍”的所谓新规,还是吓了我一跳。因为,对公务员“双开”应当由《公务员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来规范,怎么可能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来规定呢?况且,交警也无权作出“双开”公务员的决定。
细读《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我并没有看到“醉驾双开”的规定,有关醉驾的只在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作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不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实行“醉驾双开”新规的消息从何而来?
公务员如果醉驾了,确实可能被“双开”,不过,这是《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驾被入罪,可能判处拘役的刑罚,同时,《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都应开除党籍。这表明,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刑,就会被开除公职和党籍。
但是,公务员醉驾了,并不一定就会被“双开”。如果公务员只是被法院认定为有罪,但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也即没有判处刑罚,则可以不被开除公职。现实中,有大量的渎职、失职的公务员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后,仍然担任公职的事例,例如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仍担任原职务。所以,醉驾的公务员,如果能获得法院一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就不会被开除公职。这当然让犯罪分子和公职人员有机可乘,存在法律漏洞。但即便如此,也只能依靠修改《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解决。
事实上,所谓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出了“公务员醉驾”的“新规”,完全可能是媒体的误读,进而以讹传讹,导致许多读者误解法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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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