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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被多收年票费 状告广东物价交通部门

大家车网 2011-09-06 07:5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为了被多收的37.5元车辆年票费,广州车主连先生继5月初先后将广州市政设施收费处、市交委等单位告上法庭后,又再次对与审批年票制收费相关的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两家单位提起诉讼。昨日,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缘起:多收了37.5元年票费

  今年5月7日,广州车主连先生在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下属的广州市建设大马路年票征收点,被收取了车辆从201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城区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816元。

  连先生认为,自己的车是3月15日入户,却必须交足3月全月的费用,这种收费方式让他被多收了14天共计37.5元的费用(计费标准为980元/辆/年,折算为每月81.67元,每天2.68元)。

  因对年票收费的合理性产生质疑,5月初连先生向越秀区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市政园林局退回37.5元并赔礼道歉,限期整改收费系统。随后,连先生又得知收费主体市政设施收费处已转移到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名下,又转而状告市交委、市交投集团和市政设施收费处。

  7月7日,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市政设施收费处“到底归谁管”竟成了争论不清的问题。

  再告:两家单位有无越权审批?

  8月初,连先生又向越秀区法院状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两家单位。要求撤销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作出的《关于广州市继续试行城区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112号)。

  “年票制收费的根源在于审批部门”,连先生称,广州市年票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局和交通厅联合审批,但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项目审批应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因此他认为这两家单位的行政行为“属于越权审批”。

  昨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却围绕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等程序性问题展开激辩,至于应否撤销复函等实质性问题,尚未进入审理。最后,法庭表示将就双方争议问题进行审议后,择日再开庭。

责任编辑: 杨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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