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9-06 07:47 来源:长春晚报杨光 作者:
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49号公告、《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相关规定。长春市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和外埠转入车辆执行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限值(简称“国四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凡在长春市(含外县市)办理新车注册及外埠车辆转入业务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排气“国四标准”,方可予以办理。办理长春行政区划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不受此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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