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09-02 09:13 来源:南方日报戎明昌 作者: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应上位法调整的需要,《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省条例)对原来规定进行修正。新省条例规定,将强制8类重点车辆推广安装G P S行驶记录仪,对飙车、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将大大“加码”。
新省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旧的条例将废止。
八类车强制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新省条例增加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和(六)项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以及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处500元罚款。
新省条例还对以下八类车辆进行强制安装G PS: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酒驾者扣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
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同样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痼疾顽症。此次,新省条例将规定中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冲突的,进行修整。
新省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冲突,所以直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顶格”处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次以上交通违法拒罚扣双证
新条例相应修改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明确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广东条例第四十八条与修正后的法律冲突,必须进行修改。
此外,考虑到实践中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多次拒绝接受处理,增加相应规定,对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统筹:南方日报记者 戎明昌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赵琦玉 通讯员李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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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