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0-12-28 07:47 来源:易车网 作者:
老人患病期间,租用急救车返回家乡途中遭遇车祸,两月后身亡。老人的亲属将急救中心诉至法院,索赔26万元。
急救中心辨称,患者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
日前,西城法院判决急救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共计8.8万余元。
租急救车返乡遇轮胎爆裂
据了解,75岁的江苏老人王某,北京的医院诊断其为胃癌晚期,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因思乡心切,王某决定租用北京市急救中心的急救车返回江苏。但是,急救车在行至山东枣庄时发生爆胎,王某在撞碎汽车前挡风玻璃后,被甩到高速公路上。老人在此次车祸中,致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钝挫伤,两个月后因癌症晚期死亡。
王某的亲属将北京市急救中心告至法院,要求对其死亡承担责任,并赔偿丧葬费等21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时,北京市急救中心认为,王某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癌症所造成的,并且死亡时间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2个月,交通事故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不同意赔偿。
急救中心被判承担20%责任
法院认为,北京急救中心在运送王某回家时,因车辆自身原因发生事故,致使王某受伤,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王某有严重的既往病史,其死因系癌症所致,但考虑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情,有加重身体不适感的情形,不能排除被告的过错与王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急救中心对死者的死亡应该承担轻微责任,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相关费用,故判决急救中心赔偿死者家属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8.8万余元。
责任编辑: 许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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