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09-10-26 11:05 来源:易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近日,记者经过多方核查证实,10月14日发生于上海浦东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事件中,确实存在着钓鱼执法的嫌疑。
事发当晚,上海市浦东新区发生一起涉嫌非法营运的执法事件,当事人孙中界在驾车行驶途中载运一名男子,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扣车。后因孙中界对行政执法过程存有疑义而自伤手指,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14日当晚孙中界在上海闸航路上搭载的男子陈某某并非普通乘客。在当天整治非法营运的行动前,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名负责人就将执法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另一名社会人员蒋某某告知了陈某某。当晚8时许,在闸航路188号附近,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将陈某某搭乘的由孙中界驾驶的一辆牌号为浙ADS-595的金杯牌面包车截住,并暂扣了该车。孙中界当晚回去后,自伤手指以表清白。
据记者多方核实,“钩住”孙中界的陈某某是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一名钩子,而告知执法情况的蒋某某则是钩头。
据了解,浦东新区为“孙中界事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已详细调查了相关事实情况,正在形成调查报告。
钩头蒋国辉垄断南汇区“钩业”
>>揭秘
经调查,蒋某某的全名为蒋国辉,是一名老钩头。
1995年入行
据一名曾在蒋国辉手下做过钩子的知情人士介绍,蒋是上海奉贤人,今年40来岁,中等个头,一直不务正业,曾给黑老大当过马仔,敲诈勒索。钩子行业出现之初,蒋即加入其中。
1995年,上海首次颁布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本市常住户籍,“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客管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非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前述知情人士称,就在这一年,上海有了钩子。
垄断南汇区
上海奉贤最早成立稽查大队查黑车,所以钩子诞生得最早最多。上海的钩子中,30%来自奉贤。目前最大的钩头蔡某就来自奉贤,手下有五六十个钩子。蒋国辉起初在蔡手下做钩子,1998年前后自立门户当钩头。
各钩子团伙有相对固定的活动范围,蒋国辉最早的地盘在闵行。因为对黑车司机收保护费,2001年前后,手下一钩子和多名黑车司机联名状告,结果蒋被判刑3年。实际服刑一年半后,蒋提前获释,重回闵行,纠集了几个人,继续做钩头。后来,蒋的地盘转移到南汇区。在南汇区,钩子团伙只有蒋一家。
月收入逾万
据了解,上海各区县钩车的“劳务费”不尽相同,南汇钩一辆250元,嘉定和青浦400元,闵行500元,奉贤600元。这些钱,每月由钩头到各区交通执法大队结算领取。实际拿到手的,只有80%左右,其余部分被执法大队提留。
以闵行区为例,每钩一辆车,钩头可领回400元,其中200元揣到自己的腰包,另外200元分给实际钩车的人。做钩子,月收入多则五六千,少则两三千。如果做钩头,月入一两万是稀松平常的事。在那个小圈子里,钩头是令人向往的职位。
一被钓车主打官司拿回被扣车辆
8月下旬,在上海做生意的黄某通过行政诉讼,从青浦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拿回了自己的“被钓”车辆。与众多被钓车主全面惨败的结果相比,他可以称得上幸运。
开车路上被“钓”
今年6月2日早上,黄某从嘉松公路旁的仓库出来,准备开车出去办事,一名30多岁的男子拦在车前,说打不到的士,附近又无公交,请黄某带他一段路。看男子文质彬彬,要去的地方也不远,并且正好顺路,黄某于是答应。“不过,我多了个心眼,怕他是抢车的,让他坐到了后排。”
男子上车后,搭讪说油价涨了,想留下10块钱以表感谢,黄某以“这个跟钱不搭界”婉拒。车行至男子所指地点时,男子突然扑上来拔车钥匙,几个身穿制服的人随即出现,把黄某从车上拖了下来,并把他的手机、驾驶证、行驶证等全部扣押。
黄某被带到一辆停在废弃工厂内的依维柯车上。“我上去时,里面已经有五六个人,都是被倒钩上来的。后来,又陆续来了几个。”
执法人员拿出了三张单子,即扣车单、处理单和车上有人单,让黄某等人签字。黄某在最后一张单子上签了字,拒绝签另外两张单子。有执法人员警告,如果3个月内不签字,以后想取车就要跑到崇明去。黄某说:“我记得,当时被扣的12个人中,还有两个人没签字。”
百元取回被扣车
车子被扣后,黄某两次前往青浦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要车,对方一口咬定黄某违法载客。无奈,黄某一纸诉状递到青浦区法院,要求执法大队返还被扣车辆,赔偿误工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7月份,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几次找黄某谈话,建议黄某只保留第一项要求,拿掉另外两项。至于停车费,按规定每天约40元,而他只要象征性地交100多元即可。
几经考虑,黄某接受调解,8月下旬将车子取回。
近年,被钓车主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子日益增多,但到目前为止的公开报道中,没有哪个车主胜诉。黄某最后的直接损失仅有100多元,与众多被钓车主全面惨败的结果相比,他算是幸运的了。
对于自己被钓鱼的遭遇,黄某很无奈,他说,以后再碰到搭车的,就算是对方马上就要死掉,他也不会再开车门。
责任编辑: 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