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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新规将出台 车企隐瞒缺陷最高罚货值10%

大家车网 2012-02-05 00:00 来源:汽车中国 作者:

2011年不仅是国内汽车销售创新高的一年,而且也是汽车召回数量创新高的一年。大家可能会有这样的感觉:为何每次大规模的召回都是在海外率先进行,然后才轮到国内市场呢?更有甚者,某批次车型在海外市场启动召回已有一段时间,但同样销售该批次车型的国内市场却迟迟不见召回动静。这些现象的产生,归根到底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车企隐瞒产品缺陷的处罚力度实在太低,令部分车企无视相关规定的约束。不过,这种现状有望得到改变——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对未如实报告产品缺陷的车企最高可罚货值10%,罚款力度大于现行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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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部分车企顾忌对产品实施召回会影响品牌口碑,因而避免启动汽车召回程序,而只对有产品缺陷、并上门报修的具体车辆实施维修。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替代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过近两年的等待后,该条例并未出台,而是以内容略有修改的新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出现。

现行《管理规定》规定,对于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管从罚款金额还是市场发展阶段看,这样的处罚力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根本不能起到惩罚违规车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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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对上述处罚方式作出了修改:生产者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调查分析后,若存在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等8种行为,质检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若以1万辆缺陷汽车,每辆售价30万元计算,按照新规标准罚金上限可达到3000万元。

责任编辑: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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