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车网 2011-12-24 00:00 来源:汽车中国 作者:
如今某些汽车广告为追求大气华丽,尽可能地把能用上的元素都往广告上堆,不仅广告语是语不惊人死不休,而且连广告效果也希望把人震慑住,最好把竞争对手也吓个半死。但是,如果广告宣传中的广告形象使用不当,也会为品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最近,宝马公司因广告形象使用不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被法院判决赔偿9万元。
原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称,运载火箭研究院是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也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的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中,擅自使用CZ-2F运载火箭的形象,属于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索赔10万元。
针对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的起诉,宝马公司辩称,其广告宣传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认为涉案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宝马公司属于合理使用;此外,宝马品牌及其系列的宝马汽车,本身就有很高的知名度,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费者也不会造成混淆。
法院则认为,宝马公司通过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元素,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运载火箭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判决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据法院介绍,双方目前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 许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