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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

大家车网 2011-09-15 00:00 来源:汽车中国 作者:

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还首次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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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报道称,有涉嫌醉酒的司机买来一瓶啤酒在交警面前喝光,试图干涉交警进行酒精浓度测试。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规定“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意见》明确,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意见》还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自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全国酒后驾驶同比下降四成多,交通秩序大为好转。醉驾入刑曾引来多方关注,而指导意见的公布,不仅维护了醉驾入刑的严肃性,也对前期探讨做出了官方“总结”。

醉驾一律入刑,符合立法本意,醉驾即属犯罪。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醉驾即处拘役和罚款,就是认定无论何种醉驾,在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危害社会,不存在情节是否轻微等问题。

责任编辑: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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